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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:
(一)售电公司
一、售电公司准入条件
1.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, 营业执照“企业经营范围”项中包括“电力供应”“售电”“供电”或“电力 销售”等内容;
2.资产要求。
(1)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。
(2)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,可从事年售电量 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。
(3)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,可从事年售电量30 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。
(4)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,不限制其售电量;
3.从业人员。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,掌握电力系 统基本技术、经济专业知识,具备电能管理、节能管理、需求侧 管理等能力,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。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 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;
4.经营场所和设备。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 场所、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, 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、信息报送、合同签订、客户服务 等功能;
5.信用要求。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, 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,确保诚实守信经营;
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特殊要求
1.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 资产的20%;
2.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(供电类);
3.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、营销人员和 财务人员等,总人数不少于20人,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 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;
4.生产运行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 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,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 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;
5.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按照相关规定 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配备安全监督人员;
6.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。 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(修、试)队伍的,要承担监管;
7.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;
8.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、保底供电义务。
三、售电公司退出
1.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 规进入市场,且拒不整改的;
2.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,且拒不整改的;
3.依法被撤销、解散,依法宣告破产、歇业的;
4.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 续参与市场交易的;
5.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 做出处理,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“黑名单”的;
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(二)电力用户
(三)发电企业
交易品种
(一)全部交易品种 电力直接交易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、跨省跨区交易,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等 (二)已开展交易品种 电力直接交易(双边协商,集中竞价) 交易电价
偏差考核